研究结论警告称,若法律不作改变,不确定性将导致创新减少,这将阻碍业界利用创造性计算机的巨大潜力。我们还可能看到关于发明人资格的争议,即个人将非其真正发明的成果据为己有。
萨里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健康科学教授瑞安·阿博特提出,应允许非人类被列为专利发明人,因为这将通过鼓励创造性计算机的开发,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。他指出,通过将计算机的发明所有权分配给计算机的所有者,便有可能对发明本身产生之前的创造性活动给予回报。
阿博特教授评论道:“尽管一些专利律师认为机器独立创造可专利发明的时代尚远,但实际上人工智能生成创造性构想已有数十年。仅举一例,一个名为‘创造性机器’的人工智能系统发明了首个交叉刷毛牙刷设计。
“计算机很快就会进行常规性发明,计算机负责大部分创新可能只是时间问题。为了优化创新——及其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——我们将发明人相关法律扩展至包含计算机至关重要。”
文章还探讨了计算机发明人资格对专利法其他领域的影响——例如,计算机是否应取代传统上用于判断专利创造性的‘本领域技术人员’,因为计算机对相关特定领域拥有无限的知识。”